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與總經理協商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與總經理協商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是的,《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 上一篇:隔離補助標準
  • 下一篇:在公共場所玩滑板是違法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