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運行、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按照規定需要改造或者維修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