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的,構成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下浮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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