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8條* *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