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自願離職,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員工工資。但員工自願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但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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