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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

法律主觀性: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權利如下:代替被監護人實施與其相抵觸的民事行為和追認權。義務包括: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自身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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