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發包人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應由發包人扣除的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時結算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