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改革國有建築企業經營機制的若幹規定》第二條建築企業可以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以調動基層施工單位的積極性。能組織混合工種隊伍或專業承包隊伍按單位工程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伍集體承包,隊伍負盈虧。無論采用哪種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