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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延期和項目延期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建設工程延期與工程延期的區別:對於承包商來說,工期的延長是由於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稱為工程延期;由於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稱為工程延期。工程延期——承包商不僅有權要求延長工期,還有權要求業主賠償,以彌補由此造成的額外損失。工程延期損失由承包商承擔。同時,業主還有權對承包商進行逾期違約罰款。業主應對延誤負責,而承包商應對延誤負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九條* * *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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