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制度是指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由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或者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