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職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遇有重傷或特殊情況,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