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法律客觀性:
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