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未按規定提交年檢報告並辦理年檢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十)項規定,企業未按規定提交年度檢驗報告和辦理年度檢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辦理年檢。拒不辦理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應當通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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