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和企業推舉的代表簽字。
(二)審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時,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
(3)簽名。
(4)報名。
(5)公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