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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計算工作年限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不同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年限不能連續計算。但勞動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分配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這種情況下,如果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不連續計算。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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