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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只能由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如下:65,438+0。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2.勞動者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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