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融資、會計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示銷售、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