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文化部55號令《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說的娛樂場所,是指唱歌、跳舞、娛樂等場所。向公眾開放以獲取利潤。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和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曲、舞蹈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娛樂設備提供遊戲娛樂服務的經營場所。
本辦法適用於其他兼營娛樂服務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