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憑證和標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並主動表明和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