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
調整企業開辦、關閉、組織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企業壹般是指利用資本賺取利潤的經濟組織。西方國家通常根據企業對債務的不同責任將企業分為個人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業。個人企業和合夥企業壹般由民法調整,有些國家對合夥企業制定了單獨的法律法規,而公司制企業則由公司法調整。壹些國家制定了企業基本法,如日本1963頒布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我國壹般按照企業不同的所有制形式進行分類,制定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1993年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變了以往按所有制劃分企業、適用不同法律的做法,嚴格按照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不同責任劃分公司,由統壹公司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