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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是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分工和制約有利於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執行,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應當會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核對,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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