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五十壹條規定,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辦案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移送,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辦案地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到達協作地的,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委托協作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