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住所相對固定,不存在“丟失”情況,訴訟文書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2.企業法人確實“下落不明”的,無法公告送達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即使公告送達後作出判決,判決內容也無法執行,訴訟目的喪失;
4.公示對法人的服務本質上是公示對法定代表人的服務,混淆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影響了法院辦案的效率和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