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僅享有租賃權。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如欲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租賃,經房管部門同意,可以變更。另外,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個人合法財產,公房產權人不是個人,所以公房不存在繼承問題。公租房沒有繼承權,只能在租賃期內出租。首先需要註意的是,公房繼承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繼承,因為法律上只有私有財產才有繼承權,公房是不能繼承的。但對於公房,近親屬可以按照出租屋管理辦法繼續租住公房,但誰能有租住權,要看是否是近親屬,是否共同居住,戶口是否在出租屋,是否照顧原租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