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及時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技術能力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受委托的鑒定單位應當指派人員辦理案件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