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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辯護期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民事審判中,舉證期限和舉證期限壹般由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期限為15日且不少於30日。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延長舉證期限和舉證期限,但舉證期限和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壹般不超過15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第七條被告人要求提交答辯狀或者出庭作證有困難的,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裁決。司法解釋也沒有限制當事人答辯的期限,法官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靈活確定答辯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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