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第七條被告人要求提交答辯狀或者出庭作證有困難的,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裁決。司法解釋也沒有限制當事人答辯的期限,法官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靈活確定答辯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