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確定。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標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