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職工申請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逾期繳納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