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根據《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十四條...除不可抗力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終止招標的,投標人有權要求返還招標文件,並追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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