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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借貸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合夥企業實際上是貸款的認定。雖然雙方簽訂了合夥協議,但約定壹方只出資,不承擔風險,保底收益。這種協議不符合“* * *以出資,* * *以經營,* * *以收益,* * *以風險”的合夥特征,所以叫合夥協議,實際上是借款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六)執行合夥事務;(七)入夥和退夥;(八)爭議解決方式;(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十)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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