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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遊的認定與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以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職工休養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管理企業和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並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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