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壹條。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1,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3.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
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5.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6.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