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驗收辦法》,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以下條件:已運行2年以上。交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全部處理完畢並通過項目法人驗收。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參建單位均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了工作報告。只有滿足上述條件,公路工程才能竣工驗收,即視為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