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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定義「分居兩年後自動離婚」?簽訂長期分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為離婚案件提供證據的作用。婚姻法以“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上述理由提出離婚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原因、分居時間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難以舉證,使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處於非客觀狀態,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前簽訂了書面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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