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限定,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