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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法律主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內容是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相關規定。原則上,公司不能回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可以回購股份。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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