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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高管競聘的認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公司法》對高管人員競爭行為的認定,並不局限於從經營範圍來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異等方面來判斷。,並應充分考慮對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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