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但需要註意的是,公司章程通常僅對董事產生內部效力,公司董事長可以代表公司與外部第三方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公司章程對董事的具體約束),通常需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合同,但相對人除外。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超越其權限的;代表行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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