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違法的。壹般來說,工作時間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女職工產假期間應算作正常出勤,產假工資按正常全薪計算。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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