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在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2.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成立清算組的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成立清算組的決議。4.企業法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