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3條的適用範圍;
1.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應適用於預防、調查和起訴下列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跨國犯罪:
(1)根據本公約第5條、第6條、第8條和第23條確立的犯罪;
(2)本公約第2條界定的嚴重犯罪。
二、就本條第壹款而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是跨國犯罪:
⑴在壹個以上國家實施的犯罪;
(2)在壹個國家實施的犯罪,但其準備、策劃、指揮或控制的主要部分發生在另壹個國家;
(3)犯罪發生在壹個國家,但涉及在壹個以上國家從事犯罪活動的有組織犯罪集團;
(四)犯罪在壹國實施,但對另壹國有重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