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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司的不正常運作

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企業,應當提交補充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未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應當公示相關信息;住所無效的,企業可以通過註冊地重新聯系,或者變更住所登記後重新聯系,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法律依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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