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可以由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因為工作場所不僅是員工工作的地方,也是其生活環境和人際關系的支撐。如果員工工作地點發生調動,對員工產生重大影響或嚴重侵害其員工權益,超出公司自主管理權限範圍,員工無法接受。《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