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原因(跳槽、辭職等)造成的社保欠費。)無法償還。只有單位造成的欠款,才能也必須按照規定全額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