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於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同意征信機構使用個人信息。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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