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後出現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負債、財務賬簿未反映的對外債務)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新股東可以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也可以通過內部協議與新股東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該協議只在內部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