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可以理解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承擔的物。換句話說,客體連接了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可能不合適。客體如扣,左邊是權利主體,右邊是義務主體。
例:A有壹件古董,B提出要買,A同意以654.38+萬元成交。其中古董和65438萬元為物件。
b需要向A支付65438+萬元取得古董所有權。
a需要將古董交付給B,獲得65438+萬元的所有權。
所以妳明白嗎?
PS:給我點意見。我的姐妹打字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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