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額和股款後,公司應當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同時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減資。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