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主張未清償的股東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第壹百八十五條、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八十八條、第壹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被註銷的公司只能按照下列步驟辦理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