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後,依法清算的,債權債務應當已經處理完畢,股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未經依法清算而被撤銷的,未清償債務由清算義務人承擔。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納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以未繳納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